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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

时间:2024-10-20 12:17:49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生活中,许多人到新公司入职的时候,有些人会遇到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的情况,这让许多求职者不知道怎么办好,下面是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的解释!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1

去一家公司应聘,负责人表示其通过了面试,并谈了试用期及转正后的待遇,告知其可去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当求职者去公司报到上班后,另一位负责人认为其无法胜任目前的职位,决定不予录用。

如果是你遇到这样憋屈的事,该怎么办呢?

专家解析:

首先,这家公司的诚信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开始相应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

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难道就找不到解决此种问题的方法?当然不会。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除了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之外,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面试中口头发出报到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行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这家公司在面试时告诉你报到事宜之后,你认为公司将录用你,已经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

求职者很明显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这个公司发出的录用意向不可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原理引申,你在这个事件上作为无过错方,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利之前,要注意有关证据的保存。如果求职者缺乏经验,没有在面试人员口头告诉你报到信息时,索取书面Offer,会造成现在证据上被动。

求职者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与公司有关负责人确认报到的事宜,或者保存邮件通知报到日期等证据,尽量帮自己争取更大的机会。

对于职场的所有人来说,跳槽时索取书面Offer是很重要的,切记切记。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2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雇用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雇佣日是工人开始向雇主提供劳动,雇主开始相应地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

在这一点上,你没有和这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提供劳动,对方也没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没有确立。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劳资关系,因此找不到针对这种情况的对策。

劳动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不仅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对《合同法》中合同签订协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雇主和工人在面试中口头发送举报信息属于法律提案行为。《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得撤回:(2)承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不可取消,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工作。

这家公司在面试中向你报告后,你认为公司会录用你。已经向原来的单位申请离职,办理离职手续,包租原来的住房,换到新公司附近的宿舍。

显然,你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好了准备工作,所以该公司提出的招聘意向不能取消。《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签订合同,恶意协商。故意隐瞒与合同签订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还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合同法的原理来看,你作为本案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如果有什么直接损失,可以要求新公司赔偿。

但是在维护自己的权力之前,要注意保存证据。因为你自己的经验不足,面试官口头报告信息时不要求书面Offer,所以现在的证据是被动的。

  报到当天毁约不录用怎么办3

在求职者看来,应聘公司发的offer(录用通知书),就是要录用的意思,所以当李先生收到offer之后便满心欢喜地回复了确认。

然而,就在入职报到的`当天,李先生却被公司拒绝入职。李先生便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3万元。虹口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经法庭调解,最终公司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20xx年6月初,李先生从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离职,随后即在招聘网站上更新了自己的个人简历。不久,李先生便接到一家医疗检验设备公司关于应用经理职位的面试邀请。

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当场面试、总经理和集团技术经理的电话面试之后,过五关斩六将的李先生终于收到公司发送的offer。

上面载明李先生的岗位为应用经理,工资为税前9000元,并要求李先生做入职体检并带齐学历证书等材料于当月28日办理报到入职手续。

哪知,李先生去公司入职报到之时,公司却说在核对李先生学历证书信息后,才发现之前看错了李先生的大学专业,李先生的专业背景与公司期望的并不一致,并当场拒绝李先生入职。

李先生想不通了,他认为自己为应聘这份工作付出了许多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公司既然已经作出录用的承诺却又反悔,导致他失去其他工作的机会,公司应该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遂起诉要求公司赔偿3万元。

公司也承认,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对李先生的学历情况未严格审核导致纠纷发生,同意对李先生进行一定赔偿,但认为李先生主张的金额过高了。该案经虹口法院组织调解,公司最终赔偿李先生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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