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录指纹可以本省跨市录吗
补录指纹可以本省跨市录吗,现在的很多打工人都是在外地的,一旦身份证丢了就是需要补办的,但是补办就会需要你补录指纹,那么补录指纹可以本省跨市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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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在已实现省内异地办理的基础上,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均已开展对其他各省区市身份证的异地办理工作,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申请换领的,交验原有效期满的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件)。
离开户籍地的群众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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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办理身份证
个人申办条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身份证补办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领人应向派出所交验以下证明证件: 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
(二)审核
1、申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二代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并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派出所承办人以申领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查询项调取人口信息及照片进行审核,无误后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现场采集申领人照片;自带照片需提供二张符合“二代证”制作标准的照片,利用人像采集系统照片扫描功能扫描到人口信息数据库中与申领人信息连接;
4、派出所承办人调取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申领人基本信息,核验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现场取像(扫描)照片及采集指纹信息,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及领取凭证交申领人签字认可。
(三)审定:同审核标准。
(四)告知:派出所承办人将《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领人,告知其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时间和地点。申领人领取证件时,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派出所领取。申领人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领取证件的,可委托亲属代为领取。
被委托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委托书》(需说明申领人不能领取证件原因、被委托人基本情况并签名)。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每证40元
(五)没有户口本 先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本,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本。随后再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因各地方补办有差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六)异地补办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三、身份证修改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特殊情况:更改了年龄,户口随之变更后,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更改身份证号码的申请。
1、年龄
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民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对确实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或公民申报错误造成错登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实际出生日期,且真实有效的有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等权威原始凭证,才能予以更正。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原始出生记录依据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编码表、居民户口簿、户口出生变动登记等权威原始凭证。
2、姓名
1、首先要到辖区派出所,说明要改名字的意向后,派 出所会给你一份更名表。
2、填写好相关信息后,交给学校盖章。
3、再交给辖区派出所审批,审批完成后说明修改名字成功了。
3、号码
以下情况会引起身份证号变更:
(1)变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第7-14位变化,最后一位更着变)
(2)身份证号重号,错号。
(3)变更性别(身份证号第17位变化,最后一位跟着变,这种情况除非登记错误,很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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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没录指纹没有什么影响。
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只针对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补领身份证的公民,尚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可以正常使用。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身份证作用如下: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业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它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