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
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有了矛盾想要解决,我们经常会提到的三种解决方案,诉讼仲裁调解三种办法,遇到事情走法律程序才是正道,那么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
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1
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
民事诉讼是法院经过审判,依法做出判决
和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亦称和息。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者参加;
调解是在第三者(可能是群众或者群众组织,也可能是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的。
仲裁也是
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
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民事诉讼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提交纠纷提起的诉讼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民事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步,能够和解、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一般都不用诉讼。
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2
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协商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平等沟通,自行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的活动调解是是中立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之间调停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的活动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
(俱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2、特殊性不同:协商当事人之间意见达成一致即可解决,不需要第三人的参与调解是由调解员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仲裁异于诉公和审判,
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公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诉讼仲裁调解的区别3
调解,作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等规 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方式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早期的仲裁一般在民间进行,具有纯粹的 民间性和纠纷主体的自治性,类似于现在的调解,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中世纪,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才普及于整个 世界,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仲裁。
诉讼,则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加下,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机 制。在现代社会,诉讼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来主持进行的,由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它具有国家强制力、严格的规范性等特征。
根据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性质不同,其 诉讼形式也相应不同,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宪法诉讼等。
适用范围三者虽然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但各有其不同的适用范围,并非每一类民事纠纷均可无差别的选择适用其中任何一种。
仲裁作为一种带有民间性 和司法性的特殊的社会救济方式,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并通 过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对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关系的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其适用。由此可见,仲裁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因财 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领域,而对因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则不能适用。
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形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
其它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诉讼适用于任何一类民事 纠纷,无论是因财产关系还是因人身关系产生。
调解作为一种纯粹的民间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适用范围加以规定,但从我国目前存在
的调解机构和实践来看,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适用于因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且还适用于因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调解的适用范围要比仲裁范围宽,可以和诉讼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