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我们生活中难免会遇到需要法律来帮我们解决困难的时候,那你了解仲裁吗,仲裁是怎么样的形式来进行的,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1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一、调解的适用
1、裁决作用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的范围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也是合法的。
二、达成调解协议
1、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2、可以依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仲裁中不许以调解协议结案,必然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结案。
三、达成和解协议
可以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效果
仲裁协议只能用一次,只要根据仲裁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就无效。
1、撤回仲裁申请后,未作出仲裁裁决,原仲裁协议内有使用过,仍然有效。
2、仲裁协议有效,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不予受理。
3、当事人可以达成新仲裁协议。
4、当事人不可以要求回复撤回申请前进行的仲裁程序。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2
1、和解: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调解: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在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或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
区别:1、从当事人上讲:“和解”一般是争议当事人之间;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仲裁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从自愿性来看:和解是当事人主动自愿达成某种合意,调解要有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仍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则是可以依法强制做出。
3、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3
二、仲裁调解的`重要性
在我国,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调解程序只有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经阶段。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会询问参加仲裁的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将主持调解;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仲裁庭不能启动调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启动调解程序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也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出具裁决书或调解书。
调解在快速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成本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1、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由申请仲裁的一方撤回仲裁申请,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退回部分仲裁费给当事人。
2、调解达成协议的,自动履行的比例更高,节省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风险。
3、调解解决纠纷能使双方当事人继续保持友好的关系,有利于双方今后的商业往来及合作。
鉴于调解具有诸多好处,当事人应认真对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充分准备,积极参与。首先,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注意态度。
认真考虑自己的胜率和输率,更要考虑自己的不足之处,调解时不能要价太高,实践中面临的执行难问题要作为让步的一个因素在调解时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适得其反。
其次,当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调解方案的时机和方式。既要考虑实现本方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可接受度,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平台上尽快接受调解方案。
另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是灵活多样的,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也可以在庭审后进行;可以口头磋商,也可以书面交换意见。
仲裁庭一般会以下列三种方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是仲裁庭同时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面对面);二是仲裁庭分别与双方进行磋商(俗称背对背);
三是双方自行磋商。当事人应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退一步海阔天空”是当事人对待调解的重要技巧,不妨在参与调解时留意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