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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时间:2024-03-06 10:22:06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谅解金是指给受害人的一些经济补偿,而不当得利是指他人的行为在取得其他人的财物时没有根据法律然后使他人受损,那么问题来了,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1

一、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刑事谅解赔偿金的性质是对犯罪事实中民事责任进行赔偿,并不会因支付赔偿金而不进行刑事处罚,但可以减轻一定处罚。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谅解只是对于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响,是否需要赔偿,这个需要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赔偿,那可以不赔偿。

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么在合理范围内是需要赔偿的。

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积极赔偿,才能够更加容易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犯罪从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刑法》中对于谅解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2

追偿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很多人都会有欠债的时候,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还款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向债权人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进行追偿。不当得利是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他人财物,给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受益人负有向受损人返还原物的义务。那么追偿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有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您来了解一下。

一、追偿权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1、追偿权是债权的一种,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的。但是如果依照其性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则无法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在此行为之中,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二、什么是追偿

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三、不当得利的特征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谅解金属于不当得利吗3

【人民法院报】刑事和解赔偿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20xx年8月至12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编造假名、虚增煤炭产量的方法,套取黑湾煤矿资金。20xx年1月28日,张某被刑拘。

3月2日,张某之妻向黑湾煤矿交纳6万元,黑湾煤矿出具收据注明“暂收赔偿款6万元”,并于同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申请,以张某已经主动缴纳部分赔款为由,请求对张某采取取保候审。

同年7月16日黑湾煤矿向A县人民法院作出《证明和谅解书》,证实张某已将侵占款8700元全部退还,请求对其判处缓刑。A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日以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xx年1月,张某以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在调查之中,无法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在收据上载明“暂收”,刑事判决生效后才确定损失金额为由,起诉请求黑湾媒矿返还多收取的51300元。

【解析】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在侦查阶段向对方支付赔偿款,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当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与实际支付赔偿款不一致时,一方主张多支付的款项为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对此,笔者持否定意见。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受害人赔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受害人对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成立并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依法撤销、变更不得反悔。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一方支付的赔偿款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双方协议无效的情形,故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及6万元的实际支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黑湾煤矿出具的收条载明为“暂收赔偿款”,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存在“多退少补”之意。然刑事和解与一般民事交易活动不同,其本身具备相当特殊性。其不仅在于赔偿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亦有弥补被害人精神损害,修复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之功效。

因此刑事和解所支付的费用原本就理应高于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不仅如此,在双方和解以后,司法机关会将此作为十分重要的法定情节予以考量,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故除非双方存在明确约定,赔偿款以“刑事判决认定金额为准多退少补”,否则即使是“暂收赔偿款”,也不应视为返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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