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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迫解除

时间:2024-03-05 08:25:53
劳动合同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被迫解除

劳动合同被迫解除,步入职场以后,我们都是需要和单位签署合同的,但是劳动者有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出于被迫原因解除的合同,下面了解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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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怎么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多支付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不是为所欲为的,如果是协商解除,那就要真正地做到自愿、平等、公平地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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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依据上述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当劳动者依据上述用人单位存在的过错(1)至(5)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要在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前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一般建议邮寄送达,因邮寄送达便于保留已送达的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应当写明解除的理由为(1)至(5)中一个或者多个,且劳动者必须能够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

(2)当用人单位有上述(6)的行为:即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三、关于何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理解?

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是指劳动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来确保安全,如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手套、工作环境等。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需的必备条件。

如工作台、办公工具等。如用人单位未提供上述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何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理解?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日期),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故,如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支付日期未支付劳动报酬,就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非用人单位有以下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五、何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理解?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劳动者月工资5000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而用人单位仅按照天津市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3159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故,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六、何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理解?

在实践中,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很少,很难举证,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意味着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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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提出的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单位的违法行为,因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虽然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辞职,但是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实务中,很多人清楚这一点,辞职时以其它理由提出来,例如“本人另有发展”、“不适合这项工作”等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这样视为劳动者主动辞职,而没有经济补偿的。

二、要向单位履行通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共有两款,最后一款不需要履行通知义务。但第一款的六项理由,均需要履行通知义务,即劳动者以此理由辞职的,要向用人单位发出通知。实务中,大多数人是以邮件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因为劳动者直接以单位违法为由辞职的,用人单位可能拒绝接收劳动者的辞职通知书,劳动者也缺少相应的证据。所以,一般用EMS速递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通知书。当然,如果其它的方式更方便有效的,也可以用其它方式,如电子邮件等。

在实务中,用的最多的理由是未缴纳社保和克扣、拖欠工资,这两种违法最明显也比较容易区分。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被告某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楼面服务员,约定原告工资由底薪3000元及酒水提成构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上班期间。

每天的工作时长为9小时,上下班均进行指纹考勤,原告4月份、5月份分别休息3天,6月、7月、8月仅分别休息2天,其余时间均保持每天9小时工作。原告自入职以来,长期加班,但被告从未向原告赵某红支付加班工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17298.75元。

因被告未向原告赵某红支付足额劳动报酬,且未为原告赵某红缴交社会保险,2017年8月5日,原告赵某红向被告某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辞职信,辞职信载明原告赵某红离职原因为“被告某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向原告赵某红支付足额劳动报酬。

且未为原告赵某红缴交社会保险”。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35元。后原告向某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共计7万元。被告未答辩。

判决观点:法院认为,原告每月3000元的底薪应包含了其加班工资,但按照该标准原告的月小时工资[月工资(当月正常工作日天数*8小时+延长工作日加班小时数*150%+休息日加班小时数*200%+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300%)]均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1.75*8,故被告应补足原告2017年3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5036元。

原告在劳动仲裁时请求2017年4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3363元,本案中其诉求的金额为30661.75元,超出的金额并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其在辞职信中写明辞职的理由是被告未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辞职信的内容,即未举证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有明确告知解除事由,故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红支付2017年3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5036元;2017年4月27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63元;驳回原告赵某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原告赵某红以单位未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但她的辞职通知书是直接递交给用人单位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辞职通知书或者以劳动者未书面辞职进行抗辩的,劳动者将无法举证证明。

但是,该项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像本案中用人单位根本没有出庭,但是法院最终未能支持赵某红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就是因为原告赵某红不能证明自己的辞职理由及是否提出了书面的辞职。

所以,劳动者要想得到经济补偿,还是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并且要有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否则像本案中赵某红的诉讼请求是一样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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