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索赔技巧
对方全责索赔技巧,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人离不开汽车所带来的便利生活了,车越多交通事故的次数就会越来越多,我们全球每天发生的交通事故非常的多,以下分享对方全责索赔技巧。
对方全责索赔技巧1
由于个别车主没有购买足够的商业保险,而单靠交强险可能难以全部赔偿,所以才会出现一再推脱、甚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而针对此类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代位追偿:
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权力追偿)是最省心的办法。代位追偿其定义是如果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简单的来说,就是让自己的保险公司先对自身进行赔付,同时再将对责任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责任方索要赔偿。
司法起诉:
除了代位追偿之外,我们还可以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从而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方法比较麻烦,耗时耗力,我们并不建议大家使用。
对方全责赔付流程
报案:当发生了车祸事故因立即向交警以及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如果有人员伤亡应拨打120急救。
定责定损:报案后交警部门会根据车辆事故的具体情况对事故双方进行责任判定,并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时保险公司的定损员也会在现场对车辆进行初步的定损(某些需要拆解定损的部件需前往专门的定损点定损),并开具《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
处罚:交警部门会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照或者拘留等处罚。
保险索赔:待车辆到往维修店或者4S店进行维修过后,应由事故责任人对维修费用进行垫付,并将相关票据交于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人便可以此向其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注意:无责方车辆维修费用应由责任方进行垫付,即便是着急用车,也切记不可私自支付维修费用)
对方全责索赔技巧2
医疗费用,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对方全责索赔技巧3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一览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对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规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
三、车祸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
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