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内起诉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内起诉,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法律途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适合劳动仲裁的情况,劳动仲裁是有一定的范围的,以下了解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十五日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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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老板开了一家物流运输公司,
接一些零散的运货单
逢年过节大型物流公司忙不过来
他也会承接一部分跨省运输
起因
2019年3月,刚刚过完农历新年,好几个司机师傅都表示不来干了,吴老板公司里又临时来了个大单子,急需一个司机送货。经朋友介绍,吴老板就喊了老张过来拉货,双方口头协议,拉一车3000块钱,所有货拉完之后直接给钱。
经过
花了十几天的功夫,老张将五车货全部拉完,向吴老板要钱的时候吴老板却说手头紧,要宽限几天。老张就一直等,可一直等到6月份,这一万五千块钱还没拿到手,吴老板也联系不上了。老张顿时急了,找劳动部门想要提起仲裁。
结果
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该案非劳动法调整范围为由,不受理该案,并于7月11日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上面未告知起诉期限。当时有人告诉他,需要他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可当时老张手里正好有个长途运输的单,他也就没多想,直接就去跑长途了,等回来已经是二十多天之后。
那么,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必须就在十五天内起诉呢?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就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必须就在十五天内起诉,法律并无明确的时间规定。有不少人认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的起诉期限,就应当参考上述规定,给予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否则就丧失诉权,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也有人认为,在《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情况下,不需要在十五天内起诉,按一般民法的诉讼时效去起诉即可。毕竟劳动仲裁委的通知书不同于裁决书。
就本案而言,e律师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但均未对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且相关法律对此也无规定。
既然相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果该通知书又未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那么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权益受损方的诉权,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而非十五天内必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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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的起诉期限
1、劳动争议申诉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15日,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同于仲裁裁决书。
2、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诉人收到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
二、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主要有:
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2、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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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哪些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